超速-修訂第四十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
  速,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,處新台幣
 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;其
  感應器沒入之。
二、前項行為,如應歸責於汽機車所有人者,
  並吊扣其車輛牌照一個月。

飆車-修訂第四十三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
  險方式駕車者時;或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
  他方式造成噪音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
  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
二、對二輛以上的汽機車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
  者,要罰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
  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
  駛執照。
三、前項違規者尚需接受道安講習,而且若是
  飆車的人是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,那麼他
  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也要同時參加道路
  交通安全講習,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姓
  名。

闖紅燈-修訂第五十三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
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
百元以下罰鍰。

無照駕駛-修訂第二十一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,
  處罰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
  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
  輛牌照。
二、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無照駕車者,青少年
 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,應同時施以道
  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貨車超載-修訂第二十九條之二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、總聯結
  重量者,處汽車所有人罰鍰、並記汽車違
  規紀錄一次;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,
  並處以罰鍰與記點。
二、對前項違規行為 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
  行,並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
三、超載10公噸以下每一公噸加罰一千元
四、超載10∼20公噸每一公噸加罰二千元
五、超載20∼30公噸每一公噸加罰三千元
六、超載30公噸以上每一公噸加罰五千元
七、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

酒後駕車-修訂第三十五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新規定是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.2
  5毫克的話,要罰駕車者新台幣一萬五千
  元至六萬元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
  駛執照一年。
二、酒後駕車致人受傷者則吊扣駕照二年
三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則吊銷駕駛執照,並
  不得再考領核發 。
四、增訂強制檢測之規定,員警為了採證,可
  以強制送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抽血或
  其他檢體之採樣。
五、吊扣期間再犯,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,並
  吊銷駕駛執照。
六、拒絕接受檢測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,
  並吊銷駕照。


勿將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-
第三十一條
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為保護兒童安全,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以下或
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者,
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元罰鍰,並施以四小時
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轉移處罰-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四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未滿十四歲青少年違反本條例之規定,處罰其法定
代理人或監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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