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帶條款 -修訂第三十一條 九十年九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
  未繫安全帶者,要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
  百元;若在高速公路上,則處罰新台幣三
  千元。
二、汽車駕駛人與前座乘客「上路即應繫安全
  帶」,否則受罰。 

行動電話條款-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九十年九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開車時,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
  撥接或通話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。
二、若騎機車時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
  行撥接或通話,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。
三、行車時遇紅綠燈時亦不能打手機
四、須要停於路邊再接手機電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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