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助學金

名稱 申請身份 成績限制 家庭財產限制 補助金額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 金 農民係指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或農會正會員。漁民係指漁會甲類會員。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,操行成績乙 等或70分 以上。 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未超過114萬 元;申請人為祖父母者,以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114萬元核計。但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、失蹤者,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。 每 學期私立五專前三年5,000元;私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二年)10,000元。
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,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,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 每學期私立大學及 獨立學院35,800元; 私立夜間學制(含 進修學士班、進修部)14,300元; 私立五專後二年及二專28,000元; 私立五專前三年20,800元。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,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:(1)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 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、生補費、贍養金者;(2) 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(構),或任職公務機關(構)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。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 以上,操行乙等(70分) 以上。 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者(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,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) 每學期大學、技術 學院、五專後二年、二專4,500元; 五專前三年2,500元。
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「助學金」 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子女;就養榮民遺眷之 子女;就養榮民身心障礙戶之子女;中低收入戶榮民遺眷有3位 子女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。 每 學期私立研究所10,000元;私立大專院校及五專部45年級(日間部)15,000元;各大專 院校進修部、私立五專制前3年 級10,000元。
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「獎學金」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、固定給與、資助金、 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、遺眷子女,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、碩士班學生。 1.博、碩士班研究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、身心障礙學 生75分 以上。2.就 讀國內大學校院大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 以上,身障學生75分 以上,操行成績評列甲等(80分) 上,體育成績70分 以上(修畢體育學分者,應附繳12年級體育成績,身障者 免),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。 每 年博士研究生25名,碩士研究生75名,每名20,000元;大學生100名,15,000元。
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 1.申請人為在職勞工,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, 具正式學籍學生,並具有優異技()能表現者,不限申請子 女人數。2.申 請人子女學業成績(上、 下學期)平 均七十分以上。 子女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、專業職業技術證照、 有法源依據之金融專業證照、全民英語能力級檢定測驗(中 級、中高級、高級)合 格證書或曾獲國際性、全國性、縣市區域、校際及校內之各項技(藝)能競賽各職類、科技展覽或運動比賽等(個人、團體)前三名。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,申請人全戶(申請人、配 偶、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父母;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,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,以祖父母、孫子女所得總額核計)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四萬元以下者。 每年私 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二年)1,000名, 每名20,000元; 私立五專前三年2,000名, 每名10,000元。
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,未逾6個月者。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,家庭年 收入計列範圍包含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 每學期私 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補助10,000元。
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1.設籍於臺北市滿4個月。2.因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、未滿6個月。 家庭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  每學期私 立五專前三年 每名5,000元;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 五專後二年 )每 名10,000元。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,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 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。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,申請人及其配偶家庭年綜 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(以下同)114萬 元以下者。 每學期私 立五專前三年 每名5,000元;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 五專後二年 )每 名10,000元。

聯絡窗口:學務處生輔組承辦專線607-7806 張友任組長(分機130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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